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纺织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财企[2006]92号)
各省辖市及常熟市财政局、外经贸局,省各有关单位:
现将《江苏省纺织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纺织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二○○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附件
江苏省纺织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更好地推动我省纺织行业健康发展,促进纺织行业结构调整、转变外贸增长方式、鼓励纺织企业“走出去”,加强对纺织企业“走出去”专项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纺织企业“走出去”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和激励纺织企业境外投资、境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等。
第三条 扶持资金使用范围
(一)支持境外纺织工业园区建设。海外纺织工业园区是指国内企业在境外通过参与基础设施建设,推动纺织企业集群,形成基础设施较为完善、产业链较为完整、带动和辐射能力强的加工区、工业园区等,可用于引导和吸引中国纺织企业进入该区域投资办厂。
(二)支持有实力的纺织企业“走出去”,到海外投资设厂,实现原产地多元化,单个项目中方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50万美元。
(三)支持在境外设立纺织服装类营销网络,省内纺织企业在2个以上国家或地区设立3家以上境外企业(专卖店、贸易公司、营销机构等),或在同一国家或地区设立5家以上境外企业组成商品销售或服务提供的组织体系。
(四)鼓励引导国内企业集群式投资,由纺织上下游企业在境外的一定区域内集群式投资,从而实现优势互补,获得竞争优势。企业总数应多于5家、且累计投资额大于1000万美元,或投资企业总数不足5家、但累计投资额大于2500万美元。对为引导纺织企业“走出去”提供组织、协调、服务的中介组织和龙头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第四条 申请扶持资金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在我省工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