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大加快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的技术研究和资金投入,完成本企业制定的“十一五”节能减排计划工程。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在2005年基础上分别削减18.2%和11.8%。
3.加速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对国家明令淘汰的工艺、设备和产品,确保按时限要求完成淘汰任务。
4.河间瀛州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和吴桥县宏光纸业有限公司,2008年6月底前,必须安装污染源自动在线监测系统,并与市监控中心联网;2008年底前,所排放的各类污染物排放浓度和吨产品排放量稳定达到国家和省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
5.到2010年,主要产品的单位产品综合能耗、水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达到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三)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监测方案
1.监测范围:3个重点县(市)主要河流出入境断面,3个重点县(市)辖区的国控、省控重点企业、污水处理厂和列入市节能减排重点单位的5家企业。
2.重点企业监测由各相关县(市)环境监测站负责。监测项目:废水、废气排放量,COD和SO2浓度及排放量、去除率。监测频次:每月一次。监测点位:COD为厂区外排污口,SO2为废气排放设施的出口。
3.污水处理厂监测由所在地环境监测部门负责。监测项目为进出水量、COD浓度和COD去除率。监测频次:1、3、5、7、9、11月各监测一次。监测点位:污水处理厂进、出口。
4.3个重点县(市)主要河流出入境断面监测由市环境监测站负责,每月监测一次。
三、考核办法
(一)基本要求
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的责任主体是各重点县(市)政府和重点企业法定代表人。重点县(市)政府要把节能减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相关企业和重点工程措施,并将其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各重点企业要把节能减排指标落实到具体工程措施。
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每年2月15日前将上一年度本行政区域企业节能减排情况的自查报告报当地县(市)政府预审,县(市)政府2月底前上报沧州市政府,并抄报沧州市环保局和沧州市发改委。
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上一年度节能减排情况进行考核,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考核结果报市委、市政府。考核结果由市委、市政府发通报,并通过主要媒体向社会公布。各重点县(市)政府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数据需报沧州市重点县(市)和重点企业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方可向社会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