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赋予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和义务。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各县(市、区)安置部门要根据《
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并报同级政府审批下达。凡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任务的单位,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积极履行国防义务,依照政府下达的安置计划,依法接收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确保他们上岗到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其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一并计算为所在单位的连续工龄,与参加社会保险的实际缴纳年限合并计算为累计缴费年限。任何单位和部门均不得以上级限制接收、企业改制、减员增效和用工制度改革为理由,拒绝接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或接收后长期不落实工作岗位。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相违背的部门和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政府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或单位同类人员平均工资的80%标准,逐月发给生活费,以确保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进一步深化安置改革,全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有效途径,对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各县(市、区)要加大安置改革力度,把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列为2008年退伍安置工作的重中之重,下大决心、花大气力、切实抓出成效。一是要加大财政投入。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其实质是货币化安置,没有资金作保障,自谋职业工作就无法开展。各县(市、区)要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大局出发,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规定,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列入财政预算,千方百计克服困难,积极筹措资金,确保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费按时足额发放到位。坚决克服和纠正个别县(市、区)以财政困难为由,拒绝为要求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办理自谋职业或办理后长期不予发放或拖欠一次性经济补助费的错误做法,严防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二是要加大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宣传教育力度。通过新闻媒体的宣传,组织集中教育培训,发放《告退役士兵书》等形式,广泛深入的宣传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及重要意义,努力转变退役士兵就业观念,使之适应市场经济需要。三是要搞好部门配合,落实好自谋职业优惠政策。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税务、教育、金融、公安等部门要认真执行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有关政策规定,保证国家和省、市有关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落到实处。四是要加强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各县(市、区)安置部门要转变职能,采取多种方式方法和有效措施,加强对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努力提高他们在市场就业中的竞争力,并积极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信息,做好就业介绍和就业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