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沧政字〔2008〕1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做好2007年冬季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7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9号)和《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冀政〔2007〕144号)及《
河北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冀政〔2003〕3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依法安置,确保退役士兵合法权益
2007年冬季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以现行安置政策为依据,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为重点,以促进和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政府宏观调控和主导作用,努力拓宽安置渠道,积极探索市场经济条件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新路子。逐步实现退伍安置工作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努力从源头上消除不稳定因素,为构建和谐沧州做贡献。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2007年冬季接收退役士兵的对象为:服现役满2年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但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因疾病及特殊原因滞留部队服役超过2年的士兵。接收时间从2007年12月1日开始,到2008年2月底接收完毕。驻港、澳、西藏、新疆和青海玉树、果洛地区的部队因气候原因,经所在大军区单位审批,并报民政部、总参谋部备案,报到时间可适当提前或推迟。其它部队的退役士兵,未经总参谋部批准,不得提前或推迟报到时间。
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要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突出重点、择优安置的原则,确保重点安置对象(服役满10年以上的转业士官和荣立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士兵)优先得到就业安置。其它符合城镇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原则上自谋职业,不愿自谋职业的,可自找接收单位或在安置完重点安置对象后的剩余计划里调剂分配。凡没有安置能力、保证不了退役士兵上岗到位的地方,一律采取自谋职业的方式进行安置。中、省直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由省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统一负责组织实施。对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和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1999年冬季入伍档案中没有《非农业户口青年征兵退伍安置登记表》、2000年和2001年冬季入伍没有《河北省非农业户口入伍青年优待安置证》、2002年后入伍没有民政部统一印发的《优待安置证》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一律不得纳入城镇安置范围。入伍前系非农业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安置的,须结婚满2年且配偶婚前有当地常驻户口(部队驻地结婚除外)。入伍前系农村户口的一、二期复员士官,要求随配偶易地到农村安置的准予办理,要求随配偶到城镇安置的不予办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符合转业条件自愿复员的士官,易地安置的条件可以放宽,但一律不予安排工作,只予以办理落户,其党(团)员组织关系转入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或人才市场。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后,不愿复学的,按规定回入学前户口所在地安置。要求复学的,安置部门要在退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组织分配和逾期不办理报到、安置手续的城镇退役士兵和转业士官,取消其分配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