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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社区服刑罪犯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决定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八条 配套文件《关于对社区服刑人员考核奖罚工作的暂行规定》,由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公安局另行制定,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协商一致后,下发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本市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执行本规定。

  附件:《提议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审核表》、《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建议书》二种法律文书样式各一份。

  提议撤销缓刑、撤销假释、收监执行审核表

姓  名

 

曾用名

 

性别

 

出生日期

 

文化程度

 

民族

 

户 籍 地

 

居 住 地

 

罪名

 

原判

刑期

 

刑期起止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附加刑

 

剥夺政治

权利起止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非监禁刑种类

 

考验期(暂监外执行)期限

 

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提议

撤销缓刑、撤销假释 、

收监执行

的理由和

依据

 

 

 

      

年 月 日(公章)

 

 

 

 

年 月 日(公章)

 

 

 

 

年 月 日(公章)

 

 

 

 

年 月 日(公章)

 

 

 

 

年 月 日(公章)

 

 

 

年 月 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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