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关于对社区服刑
罪犯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决定收监
执行工作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2008年7月1日 京高法发[2008]210号)
北京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第二分院,各区县人民法院,各区县人民检察院、各派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所属各总队、局、处、各分县局,北京市监狱管理局、清河分局、各监狱、未成年犯管教所,北京市劳动教养工作管理局、各劳动教养管理所、强制隔离戒毒所,各区县司法局: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规范对社区服刑罪犯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决定收监执行的工作,维护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公安部《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北京市的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问题,请及时报告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对社区服刑罪犯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决定
收监执行工作的规定(试行)
(2008年7月1日制定)
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规范对社区服刑罪犯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决定收监执行的工作,维护监督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正常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部、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公安部《
公安机关对被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督管理规定》、
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结合北京市的实际工作,制定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