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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培训内容。污染源普查方案,普查范围和主要污染物,普查技术路线和普查方法,各类普查表格和指标的解释、填报方法、规定及要求,普查数据录入软件的使用,数据库的管理和普查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等。

  (六)宣传动员

  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按照市政府要求,深入开展污染源普查的宣传工作,为污染源普查工作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根据普查不同阶段宣传的重点,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精心策划,落实经费,采取生动活泼的形式,确保宣传效果。要突出主流新闻媒体的作用,组织开展一些有影响力的宣传活动,把宣传动员工作贯彻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始终。

  广泛动员和组织社会各界力量,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工作。重点调查产业活动单位应当设立污染源普查机构,负责本产业活动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工作。其他各类法人单位应当指定相关人员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的填报。各有关单位应当积极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普查员。

  五、普查工作要求

  (一)为保证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各阶段工作顺利完成,建立普查工作讲评制度。对影响全市普查阶段工作进度的县(市、区)提出批评,对因为组织不力、严重影响全市普查工作进度的县(市、区)要追究责任。

  (二)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办公室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和普查工作评价的标准,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设立专门的质量控制岗位,并对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确实做到数据来源客观真实。数据质量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必须重新调查。

  (三)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在各主要环节,按一定比例抽样,抽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的依据。

  (四)落实工作条件。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配套的办公设施,有符合工作需要的一定数量的工作人员和足够的经费保障。

  六、普查经费

  我市污染源普查所需经费按任务分工,由市和县(市、区)政府,渤海新区、开发区管委会分级负担,由各级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普查经费用于各地普查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工作人员及普查员培训、入户调查和现场监测,通信、交通、办公等设备购置,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普查工作方案,编制普查总体经费预算和分年度经费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作为污染源普查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分别列入各相关部门的部门预算中,分年度按时拨付。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预算编制的指导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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