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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2.全面普查阶段(2008.1-2008.12)。1月-2月组织力量对污染源单位进行清查核查,为普查表的填报做准备。2月-4月组织普查单位填报普查表;各级普查机构组织数据录入、审核、汇总并建立档案。3月-5月各县(市、区)普查机构汇总当地普查数据,农业组于5月底前分别将普查汇总数据上报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5月-6月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审核、汇总全市污染源普查数据,6月底前上报省污染源普查办公室。3月-10月市污染源普查办公室分别按一定比例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质量进行抽查,抽查不合格的县(市、区)要重新进行普查。6月-12月迎接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我市普查工作的检查、审核和验收。

  3.总结发布阶段(2009.1-2009.7)。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库,上报和发布普查数据,开发利用普查成果,普查机构进行工作总结和技术总结,开展验收和评比。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各县(市、区)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

  (二)组织机构

  沧州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组织和实施工作。市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主要职责是:

  1.组织拟订全市污染源普查方案,经市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市污染源普查各阶段工作方案;

  3.组织开展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的宣传报道和培训;

  4.对各县(市、区)污染源普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督促检查和验收;

  5.向沧州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提交普查报告,根据市普查领导小组决定发布普查数据。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设立行政区域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沧州市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统一要求,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沧州市新华区、运河区人民政府设立区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本辖区内的所有工业源、生活源、农业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的普查工作。区级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本区内污染源普查工作。

  (三)组织形式

  各县(市、区)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地污染源的分布、性质、特点和数量等具体情况,要把普查任务分解到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以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为基本普查单位。每个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至少配备1-2名工作人员,负责本乡镇、城市街道办事处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进行工作指导、检查和质量控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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