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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沧州市第一次污染源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3.工业固体废物。包括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冶炼废渣、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放射性废渣等类别。

  4.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和危险废物焚烧的残渣。

  5.伴生放射性矿物开发利用和民用核技术利用企业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放射源。

  6.农业源中还包括总磷、总氮、总铜、总锌及毒性高、用量大且难降解的农药和鱼药。

  三、普查技术路线和步骤

  (一)普查技术路线

  按照现场监测与物料衡算及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上级部门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确定普查的技术路线。

  1.对工业源中占全市污染物排放量65%的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同时采用现场监测和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等方法,并按照规定程序核定污染源排放量。

  对其他工业源,采用分类抽样监测的方式,核对物料衡算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污染物排放量。对污染物排放量小、排放形式简单的,也可以用排污系数法直接计算排污量。

  2.对农业源,由市农业局、畜牧水产局按《河北省农业污染源普查方案》的要求,制订全市农业源的普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3.对生活源,第三产业中的调查单位,采取面上对基本情况进行调查,结合分类抽样监测与排污系数测算的方法核定污染物排放量。

  城镇居民生活污染调查,根据统计人口、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通过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的排放量。

  (二)普查步骤及时间安排

  1.准备阶段(2007.6-2007.12)。6月-8月成立普查领导小组及办事机构;确定相关单位联络员;学习普查工作相关规定和文件;开展第一轮普查宣传;进行组织动员。7月-10月对所属区域内的污染源摸底调查,测算普查员及指导员数量;制订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及普查预算方案并进行论证;落实普查工作经费;根据污染源污染物排放情况确定监测对象并开始实施监测。8月-11月摸清污染源单位的数量情况并建立被调查单位名录,为清查工作做准备;整理监测企业排污台账和原始数据;开展第二轮宣传报道活动。10月-12月选聘普查指导员和普查员参加省市两级培训并完成各级普查人员的培训;完成污染源单位的清查工作;完善污染源单位名录。7月-12月完成重点源的监测工作并建立数据档案;完成准备阶段档案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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