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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交通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省监察厅关于在农村公路项目建设中建立和实行监察巡查制度的意见

  各地巡查机构特别是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和完善有关工作制度,努力形成工作合力。
  建立工作报告制度。各县(市、区)农村公路巡查办要每月向设区市农村公路巡查办报告工作情况及工作计划;设区市农村公路巡查办要每季向省农村公路巡查办报告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省农村公路巡查办每半年向省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遇有重要情况应及时上报。
  建立工作例会制度。县(市、区)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巡查办)每月、设区市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巡查办)每季、省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巡查办)每半年召开一次监察巡查工作例会,研究部署工作,通报监察巡查开展情况,交流监察巡查工作经验,总结监察巡查工作,传达有关指示精神。
  建立组织协调制度。各地农村公路巡查办应主动协调,充分发挥当地纪检监察机关、审计机关、招投标监督部门、质量监督部门、农村公路建设管理部门、有关新闻媒体及监督员的积极作用,形成监察巡查合力,确保监察巡查工作与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各项工作协调开展,真正发挥以查促建、以查保质、以查倡廉的效应。
  建立工作调研制度。各地农村公路巡查办应加强对农村公路监察巡查理论和实践的研究与探索,加强工作调研,挖掘和培育典型,宣传推广先进经验,推动监察巡查工作深入开展。
  建立信访工作制度。各地农村公路巡查办要设立举报电话并向社会公布电话号码,设立举报信箱(包括电子信箱),认真处理来信来访,做好信访工作,接受社会群众监督。
  建立工作保障制度。各级主管部门要为农村公路巡查办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要为农村公路巡查办解决办公设施、工作用车、工作经费等。监察巡查人员人事关系在原单位,工资、奖金、福利等待遇由原单位发放,出差补贴由所在农村公路巡查办支付。
  八、强化监察巡查责任追究
  要充分运用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察巡查成果,监察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对责任单位责令限时整改,对相关责任人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者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各地巡查机构要加强自身建设,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工作表现突出的个人,应建议其原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称职的,应及时予以调整;对严重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的,应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江西省交通厅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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