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上下联动,以县为主。按照《
公路法》和省政府要求,充分发挥县(市、区)交通部门主体作用,切实担当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督、管理的职责。
5、面向社会,发动群众。坚持向社会公开项目建设有关情况,让广大群众拥有知情权。充分发挥广大农民的积极作用,动员农村组织和农民群众主动参与监督。
三、加强监察巡查组织领导
各级监察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加强对农村公路监察巡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成立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察巡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组长由省监察厅分管执法的副厅长兼任,副组长由省交通厅纪委书记兼任,成员: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主任,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各1名纪检监察干部,省监察厅驻交通厅监察室主任,省交通厅计划处处长,省公路管理局纪委书记,省公路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下设省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察巡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农村公路巡查办”),设在省公路管理局,驻省交通厅监察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省监察厅执法监察室1名副主任、省公路管理局纪委书记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成员由省监察厅驻交通厅监察室、省交通厅计划处、财审处、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质监站各抽调1名人员组成,负责全省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察巡查日常工作。各设区市、县(市、区)要参照省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和巡查办人员组成,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人员,形成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巡查办组织协调,交通、发改委、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各司其职,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监察巡查领导机制和工作机制。
省农村公路巡查办配3-4名工作人员;各设区市、县(市、区)农村公路巡查办配2-3名工作人员。选配人员必须熟悉并能够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认真履行职责;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一定的纪检监察和工程建设管理的专业知识;身体健康。
四、落实监察巡查工作职责
省农村公路巡查领导小组职责:对全省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察巡查实行统一领导,研究巡查有关重大问题。省农村公路巡查办负责对全省农村公路项目建设进行督查、抽查,侧重检查所立项目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和计划要求,并对各设区市、县(市、区)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监察巡查工作进行指导、督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