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招标代理机构代理工程项目前,应及时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并取得招标人的授权委托书,在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活动。认真履行招标代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并承担约定的责任。
(9)招标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事,不随意增加或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的法定步骤或环节。
(10)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招标代理工程项目的投标人、建筑材料供应商、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等有隶属关系或其它利益关系,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
(11)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应当依法代理,不违规操作和违法乱纪,坚持清正廉洁,不得接受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的礼物、礼金和宴请,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个人私利,维护招标代理机构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公平竞争,公正交易
(12)招标代理机构应自觉遵守招标投标及建筑市场管理的各项规定,讲究职业道德,以高效优质服务,开展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
(13)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排挤、诋毁、贬低竞争对手,不得用压低代理费或回扣等不正当手段承揽招标代理业务,不得恶意竞争。
(1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招标代理服务费原则上向招标人收取,不得违反规定转嫁给投标人或中标人,不得以过高的价格向投标人出售招标文件、投标资格预审文件。
四、科学管理,以人为本
(15)依照有关管理规定,制订内部业务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业务管理体系。规范代理业务操作,确保服务质量。
(16)依照行业管理规定,认真参加行业信用评价,提高企业社会信用度。树立企业品牌意识,积极争创优秀企业。
(17)加强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培养和管理,有计划地对本机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专业技术能力、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18)尊重知识、重视人才,兼顾企业利益和员工个人利益,关心员工,充分发挥员工自身潜能,建设发展企业文化,增强企业凝聚力。
五、正确维权,违约受罚
(19)平等协商,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各种矛盾和纠纷,学会运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行业协会有权要求违约人作出说明、书面检讨、向当事人道歉,或者在相关媒体曝光。
(21)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自觉接受招投标监管部门的处理。对处理结果有异议的,依法行使申诉、控告、检举和提出行政复议、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