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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律师队伍通讯员制度的通知

合肥市司法局关于建立律师队伍通讯员制度的通知
(合司律[2008]15号)


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

  为了加大合肥律师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宣传工作的质量和效果,根据省厅对宣传和信息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决定建立通讯员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通讯员的基本素质

  (一)具有一定的政治理论修养,能够较为准确领会党的政策及上级指示精神。

  (二)具有一定的写作能力,思维敏锐,能够及时、准确地发现和把握新闻线索。

  (三)工作作风扎实,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集体荣誉感和工作责任感。

  (四)遵纪守法,有较强的组织纪律性。

  二、通讯员的选拔

  各县区司法局、各律师事务所要按照上述基本条件在本单位选拔一到两名通讯员,负责本单位的宣传稿件及信息工作的上报。律师事务所的通讯员应至少包含一名核心合伙人或主要负责人。选拔出的人员名单请于8月25日前报市司法局律管处。通讯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离开原单位的,单位要及时选拔新的通讯员。

  三、通讯员的职责

  1、负责收集、整理本单位的新闻线索,及时将有新闻价值的事件写成稿件或信息。

  2、及时上报本单位的新闻稿件、信息及其他稿件。

  3、对本单位其他人员写作的宣传稿件进行把关,帮助提高本单位的稿件质量。

  4、协助单位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其他文化及宣传工作。

  四、稿件的内容和形式

  (一)稿件的具体内容:

  1、本单位贯彻落实上级领导讲话、工作布置、会议精神等情况。执行党和政府各项政策的新措施、新办法、新思路、新成效。

  2、律师事务所管理的新经验、新典型、新气象、新风貌。

  3、开展从事公益活动、参与信访接待等方面的新动态、新举措。

  4、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感人事迹。

  5、律师参与代理并妥善解决,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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