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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行政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明确重点,有序推进。省政府确定省公安厅为重点指导和联系部门。经研究,省公安厅确定昆明、红河、玉溪3个州(市)公安局和治安、交警、消防3个部门(警种)为重点指导和联系部门。各州(市)以及县(市、区)公安局也要确定一定数量的重点指导和联系单位,区分层次,突出重点,全面推进。要按照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要求,分批公布承诺事项,包括政策规定、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理时限、服务标准、办理结果等,以推行服务承诺为抓手,推动问责的落实。要确定实施步骤,有阶段,有节奏地开展。贯彻落实“四项制度”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为学习宣传阶段(3月1日-31日),通过广泛学习宣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真正把贯彻落实“四项制度”作为加强公安机关自身建设的需要,回应人民群众新期待、满足人民群众新要求的需要予以重视;第二阶段为服务承诺阶段(4月1日-30日),按照省政府的要求,健全各项制度,建立严格的限时办结制、严肃的服务承诺制、严厉的责任追究制,提出相应的服务承诺,向社会公布;第三阶段为效益检查阶段(5月1日-31日),对贯彻落实“四项制度”情况进行检查,对贯彻落实做得好的予以表扬,工作不力的要批评,直至问责,总结经验,改进不足。以后,着力构建长效机制。
  (四)跟踪问效,认真执行问责。各级公安机关要按照“四项制度”和《云南省公安机关问责办法》的规定,从群众反映和新闻媒体曝光最集中的重点、热点问题入手,从关键环节抓起,做好问责的受理、调查、处理等工作。要把公安民警违反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和限时办结制规定及公安队伍发生违反“五条禁令”、滥用强制措施、滥用枪支警械、刑讯逼供等事项作为问责重点,推动“四项制度”的全面贯彻落实。在执行中要注意把握好关键环节,做到问责情形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问责方式定性准确、适用恰当,问责程序手续完备、程序严密,确保责任追究到位,切实维护“四项制度”和《云南省公安机关问责办法》的严肃性。
  四、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四项制度”的重大意义。公安机关贯彻落实“四项制度”是认真执行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具体行动,是加强公安机关自身建设,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的需要,是公安机关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的具体体现。各级公安机关、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四项制度”的重要意义,增强执行“四项制度”的责任感和紧迫感。要把“四项制度”落实到每一个部门(警种)、每一个公安民警,做到没有空白,不留死角。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出实招、见实效,以最大的决心、最有力的措施、最细致的工作来确保“四项制度”和《云南省公安机关问责办法》的贯彻落实。对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要严格问责、严厉追究、严肃处理。
  (二)加强学习教育,提高广大公安民警贯彻落实“四项制度”的自觉性。实施“四项制度”是加强政府自身建设、促进政府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是建设责任型、服务型、效能型政府的重要保障,是全面提高行政机关公务员服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机制。各级公安机关一定要从建设小康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从不断提高执法水平的高度,从让人民满意的高度,采取多种形式,认真组织开展学习和教育培训,使广大公安民警特别是领导干部准确把握“四项制度”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充分认识实施“四项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切实提高贯彻落实的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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