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以上公安机关制定、发布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与上级人民政府、上级公安机关的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决定、命令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问责。
第六条 领导干部或民警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问责: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
(二)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应下拨基层单位公安专项资金及配发装备物资的;
(三)违反规定扣押、没收、使用涉案财物的;
(四)干预、阻扰、对抗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作伪证或者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第七条 领导干部或民警不求进取,效率低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上级决定的任务或者交办的工作,未能如期完成的;
(二)涉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等重大问题或者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解决、改进的;
(三)工作长期无起色,群众意见较大的。
第八条 领导干部或民警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重要公安情报信息的;
(二)隐瞒案件真相,歪曲案件事实,瞒案不报,压案不查的;
(三)处理其他工作事项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第九条 领导干部或民警态度冷漠,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时,不及时组织实施救助的;
(二)对下级请示、汇报和有关部门反映的问题,不按规定时限答复或者推诿刁难的;
(三)工作中使用语言不文明,态度蛮横的;
(四)对群众上访、检举、控告、申诉,不依法受理,无正当理由拒绝的。
第十条 领导干部或民警暗箱操作,规避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在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安装备采购中,不按有关规定办事,违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的;
(二)不自觉接受组织、人大、政协、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