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民警问责办法》的通知
(公政[2008]81号)
各州、市公安局,厅直各单位:
现将《云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民警问责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公安厅
二○○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云南省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民警问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公安机关责任体系建设,落实公安机关首长负责制,促进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广大民警恪尽职守,认真履职,提高工作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级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公安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及民警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条 问责遵循权责统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过责相当、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问责事项
第四条 领导干部或民警违反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对应公开的事项不公开或者公开不及时、不全面、不真实的;
(二)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
(三)对应当办理事项,拖着不办或者对应该及时办理事项,久拖不决,未能在规定时限内办结的;
(四)对应由几个部门办理的事项,牵头部门不主动,协办部门不配合,推诿扯皮,延误工作的。
第五条 领导干部或民警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一)不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示、决定的;
(二)对上级明令禁止的行为不制止、不停止、不纠正、不查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