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公安机关服务承诺制暂行规定
(公政〔2008〕123号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第一条 为进一步增强我省公安机关及民警的服务意识,提高办事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省公安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及全体民警。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服务承诺制,是指各级公安机关根据职能分工和工作要求,对服务的内容、程序、时限以及服务标准等事项向社会作出公开承诺,并严格按照承诺办事的制度。
第四条 服务承诺遵循依法、诚信、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以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效率和公众满意度为目标。
第五条 服务承诺的主要内容:
(一)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
(二)办理程序和办理时限;
(三)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