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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唐山市人民政府令
([2008]3号)


  《唐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7月22日市政府第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陈国鹰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九日

  唐山市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河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当进行抗震设防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与地震安全性评价和抗震设防要求相关的监督工作。
  第四条 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
  (二)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水灾、火灾、爆炸、剧毒、强腐蚀性物质大量泄漏或者其他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
  (三)受地震破坏后可能引发放射性污染的核设施建设工程;
  (四)省人民政府认为有重大价值或者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建设工程。
  按照国家强制性标准和河北省地方标准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或者区域以及其他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建设工程,也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 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其评价级别由市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依照国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GB17741-2005)工作分级标准确定。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级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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