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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9号)


  《云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8月25日云南省建设厅第6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城乡规划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0〕25号)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申请建设项目选址,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规划许可,应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和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并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四条 申请人在向投资等主管部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依法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五条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项目选址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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