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工程名称、设计单位、总平面图、主立面图、剖面图、建筑面积、建筑层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文件及其许可内容;
(四)乡村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项目名称、设计单位、总平面图、主立面图、剖面图、建筑面积、规划许可证文件及其许可内容;
(五)“一书三证”内容变更:原规划许可内容,变更依据,变更后的内容。
第二十四条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时间为:
(一)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的时间:各州、市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所述的最低时间自行制定。
(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批后公告的时间为:
“一书三证”许可及其变更的批后公告时间:自核发建设项目“一书三证”及许可变更到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合格后止。
第六章 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示
第二十五条 违法项目查处结果公告内容:
(一)违法项目所在地城乡规划情况、周边用地和建设情况;
(二)项目违反法律法规内容、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内容(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整改、拆除或者罚款、没收违法建设等);
(三)案件处理过程情况(包括立案、调查、告知、听证、决定、执行等)、违法项目查处执行情况。
第二十六条 查处结果公告时间为自下文处罚决定到处罚执行完毕止。
第七章 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二十七条 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的内容为:
(一)城乡规划管理职能公示:包括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职责、主要工作人员及其内部分工等;
(二)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依据公示:包括国家、省、州(市)、县(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范标准和技术规定等;
(三)城乡规划办事程序和时限公示:包括规划方案审查审批,“一书三证”许可,规划竣工验收,竣工资料报送,违法项目查处等内容、程序、资料要求、内部办事环节和时限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