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和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的公示期满后,分别由负责组织规划编制和建设项目所在地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整理公众意见,提出处置方案,形成公示结果,作为行政许可和上报审批的参考依据。
城乡规划方案审批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核准前应当履行规划公示程序。
第十六条 已经审批的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应悬挂“建设项目许可证公示牌”;“建设项目许可证公示牌”公示的时间应自建设单位领取该工程施工许可证后2日起至该工程建成后通过规划竣工验收止。
“建设项目许可证公示牌”的主要内容:
(一)建设工程主要概况;
(二)建设工程规划批准的主要内容;
(三)经规划审批的红线位置图;
(四)批准的建筑总平面及建筑高度示意图;
(五)相邻关系尺寸等。
第十七条 规划公示的位置要求:坚持便民原则,应分别在规划网站、规划展示厅和建设施工现场等处多渠道、多形式的公示;公示内容要清晰,语言表达通俗易懂,不宜过于专业。
第十八条 公示内容应留资料备案,并按年度汇总成册保存。
第四章 城乡规划制定公示
第十九条 下列城乡规划制定项目应当进行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
(一)城镇体系规划(含县域村镇体系规划);
(二)城镇总体规划;
(三)详细规划(包括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四)单独编制的专项规划:主要包括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名街保护规划,城市道路交通规划,园林绿化规划,环境卫生设施规划,商业网点布局规划,中小学布点规划,以及其他必须公示的专项规划;
(五)以上规划的重大变更。
第二十条 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的一般内容:
(一)城镇体系规划批前公示内容:规划编制的依据,城镇体系规划文本主要内容简介,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城镇体系规划图、资源与生态环境保护图、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