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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乡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办法(试行)

第三章 行政执法公示

  第九条 实施城乡规划公示办法是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组成内容,是城乡规划公众参与的重要渠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3号)、国务院九部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建规〔2002〕204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城乡规划公示经费应列入城乡规划工作经费。

  第十条 为保障规划行政的有效实施,规划公示可采用固定场所(规划展览等)、新闻媒体(电视台、报纸等)、网络(政府网站)和公告牌等方式,其中在建的建设项目必须设立建设项目工程规划许可公告牌。规划公示应设置意见采集和反馈机制,公布意见箱(包括网站意见箱)和联系、监督电话,及时收集反馈意见。

  云南省建设厅网站(www.ynjst.gov.cn)作为云南省规划公示的网络总站,承担全省规划公示的信息查询、网络意见采集反馈和批后公告资料存储和长期查询等职责。

  第十一条 规划公示包括城乡规划制定公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公示、城乡规划执法监督公示和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项目涉及国家机密、军事秘密的有关内容,须经保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公示。规划的图文资料应隐去不宜公开的内容;有关电力、电讯、给排水、供热、供气、防洪、人防等地下管线的现状图、规划图不得公开。

  省建设厅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专门的规划公示和信息保密办法。

  第十三条 行政公示涉及规划许可时限的公示项目的公示时间不计入城乡规划实施规划管理的行政审批周期。

  第十四条 规划公示分为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两个阶段。

  城乡规划制定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告由组织编制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实施管理批前公示由项目所在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批后公告由负责审批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乡规划执法监督批后公告(查处公告)由负责执法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城乡规划管理政务公开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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