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10号)
《云南省城乡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8月25日云南省建设厅第6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城乡规划与建设项目公示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的监督管理,加强公众参与和公众监督,规范城乡规划的行政行为,提高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切实保障公众权益和国家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规划行政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规范行政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工作效率,规划行业行政行为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对规划行政行为公示提出意见和建议,行政机关应坚持依法行政、有错必纠的原则,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 为保证规划行政行为公示及意见采信的正确实施,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及时公示。
第五条 加强规划公示的全面性、有效性,通过规划门户网站、公众意见箱、专线电话、相关座谈会等畅通意见反馈渠道。
第六条 公众有权对规划公示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规划行政部门应当听取公众的意见,保障公众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七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划技术规定,保障公众意见采信合情、合理、合法。
第八条 意见采信应形成会议纪要,并作为作出行政行为决定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