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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乡规划听证办法(试行)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11号)


  《云南省城乡规划听证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8月25日云南省建设厅第6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城乡规划听证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城乡规划管理听证活动,促进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城乡规划,依法需要举行听证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举行听证的事项,或者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草拟城乡规划管理方面的暂行办法,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等可以根据需要进行听证。

  第四条 下列事项,应当进行听证:

  (一)当事人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和已审批的城乡规划,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或者责令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要求听证的;

  (二)当事人被处以吊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听证的;

  (三)凡新建、扩建、改建项目社会意见分歧较多,涉及面广、触及群众利益大,必须组织听证的;

  (四)规划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之日起5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 草拟规划管理地方性工作规章办法(意见)以及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和重大违法案件,由各级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管理权限主持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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