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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


  第五条 城乡规划及调整与群众、企业和基层组织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在调查、讨论和处理过程中,公开后可能影响公共利益,企业利益、执法活动或社会稳定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宜公开的其他情形免予公开。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和要求

  (一)申请

  1.由公民、企业和基层组织采取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

  2.注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申请时,可委托他人申请。

  3.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以及申请时间。

  (二)答复

  收到申请后,应进行登记,并根据下列情况及时给予书面答复:

  1.属于公开范围内的,应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经。

  2.属于免予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

  3.不属于受理掌握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单位的,应告知联系方式。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

  5.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三)期限

  1.对公民、企业和基层组织的申请,应在申请人办妥申请手续后当场提供。

  2.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申请人办妥手续后5个工作日内提供。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信息的,期限中止。

  第七条 城乡规划信息公开应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予以公开:

  (一)公示、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二)政务公开栏、规划许可公示牌、张贴公告等;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八条 公民、企业和基层组织对城乡规划公开方面存在的问题,可向云南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督察办公室举报,举报电话0871-416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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