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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

云南省建设厅公告
(第12号)


  《云南省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已经2008年8月25日云南省建设厅第6次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二○○八年八月二十六日

  云南省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办法(试行)

  为了保障公民、企业和基层组织的知情权,推进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审批公开透明运行,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提高办事质量和办事效率,遏制腐败问题的发生,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制度是向社会公众、企业和基层组织公开履行行政职能和办事职能的一项机关效能监察制度,是加强民主监督、推进机关依法行政和改进服务,防止以权谋私,密切政府同人民群众关系的重要措施。

  第二条 城乡规划主动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实施原则;

  (二)全面真实原则;

  (三)注重实效原则;

  (四)便于监督原则;

  (五)高效快捷原则。

  第三条 城乡规划主动公开以下信息:

  (一)各级规划行政机关及所属各规划办事机构的办公地址、办公电话、行政职权目录、各级领导及工作人员职责分工、服务承诺、工作纪律等情况;

  (二)规划许可审批项目及法律政策依据、申请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时限、审批结果等情况;

  (三)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以及总体规划的修编情况;

  (四)中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项专业规划、中心城市重点地区和重点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重点中心镇规划情况;

  (五)城市重大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的审批情况以及设计方案、工程许可、容积率等调整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城乡规划信息。

  第四条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与群众、企业和基层组织利益相关的各类规划事项,只要不涉及国家秘密,不属于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的,都要予以公开。特别要将群众、企业和基层组织反映最强烈的、最关心的,社会最敏感、容易引发矛盾和滋生腐败的问题作为公开重点,及时、全面、有效地进行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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