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来信举报的,要对收到的信件及时拆阅和登记,及时提出拟办意见,及时转送、交办和督办,不得隐瞒和缓办。
(六)对来访举报的,要满腔热情,文明接待,对言辞不当、情绪激烈的,要多做疏导劝解工作,不得以各种理由或借口压制、限制群众反映、检举、揭发和申诉,不准对群众敷衍塞责、对批评意见听而不闻、对群众疾苦视而不见。
(七)对电话举报的,要耐心接听,认真做好记录,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并按信访件处理程序办理,由受理处(室)根据政策规定向举报人作出解释或答复。对紧急、重要的情况要及时向领导报告,并采取措施快速处理。对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问题,引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
(八)对网上举报的,要及时进行问题分类、打印和提出拟办意见,及时交办相关处(室),按时限督促受理处(室)从快办理;受理处(室)必须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超过时限要作出书面说明。
(九)信访举报件实行统一归口管理。厅办公室或省监察厅驻省建设厅监察室(以下简称驻厅监察室)负责本机关信访举报的来信、来电和网上举报受理。厅领导、机关各处(室)收到的信访举报件,统一交由厅办公室或驻厅监察室登记后再作处理。机关各处(室)在移送信访举报件时,必须履行交接签字手续。
(十)厅办公室或驻厅监察室负责对收到的信访举报件建立健全拆阅登记、送阅审批、交办转送、立卷归档等规章制度,促进信访举报工作的规范化、程序化。
(十一)受理信访举报件的工作人员要严肃保密纪律,不得将信访举报内容及举报人的情况转送给被信访举报人员或单位,以及向无关人员泄露。
(十二)对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人署真实姓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清楚、准确的,要出具受理文书,当场或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网上举报件,则必须予以答复。
二、关于对信访举报事项的处理
(十三)对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内需调查核实的信访举报件,由省政府城乡规划督察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督察办)、厅规划处、驻厅监察室、厅直属机关纪委、厅办公室、厅法规科技外事处等相关处(室)共同负责实施。
(十四)省规划督察办、厅规划处、驻厅监察室、厅直属机关纪委、厅办公室、厅法规科技外事处等各相关处(室)要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认真处理信访举报件,不得推诿、敷衍、拖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