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支持船舶工业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等自主创新体系建设;探索和建立鼓励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管理体系,创造有利于创新成果产出和产业化的自主创新环境。加强政策引导,在科学技术专项资金、项目贴息资金、新产品开发补助、引进装备减免税等方面向重点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倾斜;鼓励企业、发明人将创新成果产权化、商品化和产业化。引导企业加大对研究开发和引进技术消化吸收的投入,切实掌握和发展一批共性关键技术、专有核心技术和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鼓励企业与科研、设计院所联合开发先进适用技术和高新技术产品,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进程,使企业不断推出新产品,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加强交流与合作。立足国内市场,制订出台相关政策,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吸引外省民营船舶修造企业来我省投资建厂。鼓励企业参加国际交流论坛等活动,积极申请进出口经营权,开展自营进出口业务和代理业务。船舶企业参加国际经贸洽谈、开展国际标准认证活动的有关费用,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有关规定的项目优先给予支持。鼓励企业面向国际市场,努力扩大产品出口,发展一批出口基地型企业。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境外上市,鼓励有实力的企业“走出去”,到境外建厂,参与国际经济分工。围绕产业结构调整、造修船基地建设、企业搬迁改造、企业改制改组等,把船舶工业招商引资作为突破口,加大资金和先进技术的引进力度。
(五)落实优惠政策。严格海岸线使用的审批权限,制订岸线资源开发规划要经省政府批准,优先考虑船厂对岸线条件的特殊要求,并给予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规划内海域的开放工作,简化审批手续,授予开放水域内的船舶修造企业承修外轮资格,支持企业承揽外轮修理业务。落实新船舶出口、修理外轮的退(免)税政策,针对建造出口船来料加工量大的特殊情况,简化船舶工业来料加工进出口的通关审核、核销手续。优先保证符合规划的船舶企业发展用地,并提供良好的交通、水、电、汽等基础配套设施。对重要基地、园区内的龙头项目,可优先安排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沧州渤海新区范围内的未利用地。支持企业依法盘活土地资产,对搬迁的骨干船厂,合理安排迁建用地,用于新厂区的建设和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一系列支持船舶工业发展的优惠政策,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对企业购买省产重大技术装备,且该技术装备用于国家鼓励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项目的,该技术装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内结转抵免。属于公共财政支出范围的可通过专项资金给予适当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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