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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办字〔2008〕76号 2008年7月1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08年7月1日

  河北省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实施方案

  我省被确定为全国省级区域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深入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93号)和《关于批准第二批全国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地区的通知》(环发〔2007〕171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精神,以《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和《河北生态省建设规划纲要》为指导,按照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的要求,以建设生态文明,使人民在良好生态环境中生产生活为目标,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建设活动为重点,围绕自然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农村环境保护等重点领域,坚持“立足监督、联合执法、各负其责”的原则,扎实开展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深入探索生态环境监察工作体制、机制和方法,强化环境保护部门统一监督管理的职责,着力查处生态环境破坏行为及违法案件,使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生态环境质量得到逐步改善。

  二、工作目标

  加快地方生态环境保护和生态环境监察法制建设,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政策体系,建立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生态监察执法机制。
  建立生态环境监察执法专业队伍,探索生态环境监察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完善生态环境监察的工作制度和执法程序,提高环境执法装备水平,增强生态环境执法能力。
  加大生态环境现场执法力度,依法查处生态环境违法案件,集中解决生态环境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遏制人为因素造成的生态环境破坏趋势。建成一批示范区域和示范工程,促进重点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好转,为建设生态省打下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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