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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二)履行《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代建项目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签订后,代建单位应按合同约定负责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代建单位和与其有产权关系或隶属关系的单位不得参与所代建项目的施工、监理、设备及材料供应等活动。

  代建单位不得将所代建项目转让给其他单位代建。

  第二十八条 代建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内容、标准和概算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严格控制概算,确保工程质量,按期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条 代建单位应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环保、卫生、市政等方面的协调监督,迅速处理各种突发情况。

  第三十条 在代建项目建设过程中,因下列情形之一必须进行设计变更或调整投资的,代建单位和使用单位共同提出申请,由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报省发展改革部门研究提出意见,按程序上报省政府审定后,履行审批手续:

  (一)自然资源、水文、地质等实际状况与原勘察结果出现重大偏差;

  (二)不可抗力的重大自然灾害;

  (三)国家统一调整价格等相关政策引起投资发生重大变化;

  (四)不可预见的其他重大原因引起项目投资发生重大变化。

  第三十一条 代建项目建成后,先由代建单位自行验收。自行验收合格的,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各专项验收、工程质量验收和备案,在此基础上,使用单位组织或协助主管部门依据代建委托合同进行初步验收。使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合格及竣工决算批准后,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十二条 代建单位应当在项目初步验收后三个月内,按国家有关规定与合同约定编制决算报告,办理决算审批手续。

  代建单位应在竣工验收后30日内,办理资产和资料的移交手续,协助使用单位办理资产交付和产权登记。

  第三十三条 代建单位应与使用单位签订保修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项目建成后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代建单位及其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对建设工程质量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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