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使用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做好项目建议书报批工作;
(二)做好或配合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工作,会同代建单位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三)参与项目的施工图设计和审查;
(四)办理或协助代建单位办理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项许可手续;
(五)监督代建项目的施工、监理、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各项招标工作;
(六)监督代建项目的工程质量、施工进度和建设资金使用;
(七)参与编制年度投资计划,会同代建单位按程序报批;
(八)及时足额拨付项目自筹资金;
(九)组织或协助主管部门依据代建委托合同对代建项目进行初步验收;
(十)接受资产移交,办理产权登记。协助代建单位办理属于省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的资产移交;
(十一)履行《项目代建委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代建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议书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配合使用单位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二)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配合使用单位办理相关报批手续;
(三)严格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组织施工图设计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并负责报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备案;
(四)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对代建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重要材料和重大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五)负责办理与项目建设有关的各项许可手续;
(六)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有关合同的洽谈签订,对项目建设实行全过程管理;
(七)会同使用单位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配合使用单位做好报批工作;
(八)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报送项目进度报告、资金使用报告;
(九)编制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省财政部门审批;
(十)组织代建项目的自行验收;
(十一)协助使用单位办理产权登记,办理有关合同、技术资料的移交,会同使用单位办理由省直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管理的资产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