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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省本级投资非经营性项目代建制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二十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商省财政部门对代建合同文本进行审查后,由使用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项目代建委托合同》。

  《项目代建委托合同》应在代建单位收到保函确认书后的一个月内签订。

  第二十一条 采取直接委托代建的,代建管理费由省财政部门根据代建内容和要求,按不高于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严格核定,并计入项目建设成本。采取招标选择代建单位代建的,代建管理费标底由省财政部门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

  第二十二条 代建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质量安全责任制、工程审计制和工程担保制等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三章 职责划分

  第二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代建单位名录库管理办法、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工作程序、项目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等技术文件,并适时修订完善;

  (二)组织设立代建单位名录库,组织开展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工作。对代建单位进行跟踪与监督;

  (三)审批代建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审核项目进度安排及有关资金使用等情况;

  (四)监督检查代建项目的组织实施,协调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稽察代建项目,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六)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代建项目竣工验收;

  (七)开展代建项目后评价,对代建制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及时总结分析;

  (八)组织代建制管理和技术业务培训;

  (九)授权或委托省社会公益项目建设管理中心组织代建单位名录库设立、招标选择代建单位和监督检查代建项目的实施等代建制管理中的技术性、基础性工作。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管理,对代建单位编制的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实施评审和审批;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建设行政管理;省审计部门负责对项目概算、预算的执行情况和竣工决算进行审计监督;省监察部门负责对涉及代建工作有关部门的行政行为施行监察,并依法对违纪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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