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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九)依法复垦利用废弃地。对因各种原因停止使用的建设用地,应当依法收回,重新安排项目建设使用;不再适宜安排建设项目的,可按照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的原则调整使用。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采矿、取土等原因挖损、塌陷、压占土地的,按照“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落实复垦责任。在批准建设用地或者发放采矿许可证时,责任单位应当依法向市、县国土资源部门缴纳土地复垦费。挖损、塌陷、压占耕地的,土地复垦费按照不低于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缴纳。

  (十)积极引导使用未利用地。开展未利用地适宜性评价,做好未利用地开发规划,要坚持科学开发、保护环境,将适宜开发建设的未利用地,优先开发为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加强西部、北部低丘缓坡土地和东部沿海滩涂的开发利用,拓展城乡建设用地空间。

  (十一)鼓励开展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按照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的要求,尽快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划定村镇发展和撤并复垦范围,优化村庄空间布局和用地布局。农村建设用地整理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进行,加快中心村庄建设,迁建一批人口较少、不适合生存和发展的村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积极引导农民建设多层住宅。结合新农村建设,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治理“空心村”,提高农村现有建设用地利用率,减少对新增建设用地的需求。将村庄土地开发整理纳入全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预算。

  (十二)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制度。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建立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指标体系,开展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估工作。把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作为上一级政府对下一级政府考核的内容,并将考核结果与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挂钩,对考核成绩突出的在安排下一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时予以奖励,对未达到考核标准的削减其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土地利用评估达到要求的开发区(园区),确需扩区的,可以利用符合规划的现有建设用地扩区,也可以申请整合依法依规设立的开发区(园区)。对符合产业集聚、布局集中、用地集约要求的开发区(园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

  三、扩大有偿范围,规范市场行为,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市场机制

  (十三)扩大土地有偿使用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划拨用地目录》,从严控制划拨供地范围。除军事、社会保障性住房和特殊用地等继续以划拨方式供地外,逐步将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纳入有偿用地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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