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实施意见
(冀政〔2008〕59号 2008年6月23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精神,完善制度,建立机制,推进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规划管理,严格用地标准,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的约束机制
(一)科学修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扎实做好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土地利用现状的基础上,按照保护耕地为前提、控制新增为重点、节约集约为核心的方针,遵循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的原则,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编工作。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引导工业向工业区(开发区、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
(二)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控制作用。各类与土地利用有关的规划要在用地规模、布局和时序方面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安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城乡规划要按照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的原则和城乡规划控制标准编制,各类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规划要按照合理布局、经济可行、控制时序的原则编制,产业发展规划要按照统筹与重点相结合、继承与创新相结合、环境与人本相结合、链式发展与集群发展相结合的原则编制。严格按照规划进行建设,防止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三)认真落实土地供应政策。严格执行国家《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实行“绿色审批”,严禁向高耗能、高排放、淘汰类工业项目供地,重点支持低耗能、低排放、鼓励类工业项目用地。严禁建设脱离实际需要的宽马路、大广场和绿化带,严格控制行政机关办公楼用地标准,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高尔夫球场项目以及行政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新建培训中心项目的土地供应。推广节能节地的中小户型住宅建设,增加服务业发展用地。
(四)严格执行工业项目用地标准。制定工业用地出让方案或者签订工业项目用地合同,必须确定或者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方案确定或者合同约定的各项控制性指标,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在各类开发区(园区),新上工业项目用地的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低于3750万元/公顷,省级开发区(园区)不得低于3000万元/公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