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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合肥市教育局、合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合肥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合肥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教职[2008]76号)


各县教育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现将《合肥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合肥市教育局

合肥市劳动与社会保障局

合肥市财政局

二○○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合肥市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促进和谐合肥建设,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皖政〔2008〕3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民生工程的意见》文件精神,做好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范围和认定原则

  1、适用范围:本实施方案适用于合肥市教育、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院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统计上报时应使用规范校名,一校多名的应在括号中分别列明。

  2、认定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资助对象与申请条件

  (一)资助对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初中毕业后就读在校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和县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以及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三年级学生通过工学结合、顶岗实习获得一定报酬,用于支付学习和生活费用。五年制高职学生,其前2年视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执行中等职业学校国家资助政策,第3年可向学校申请其他形式资助,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合作办学的中等职业学校,其合作双方都应具有按规定审批的全日制中等职业学历教育办学资质,其招收的学生按其学籍所在校申请和发放国家助学金,不得重复统计、申报和漏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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