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政府信息内容的描述,包括能够据以指向特定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其他确切特征;
(三)获取的载体形式,包括纸质、磁盘、光盘等;
(四)交付的方式,包括邮寄、递送、传真以及自行领取等。
申请人在一张申请表内原则上只可以申请公开一条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申请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向行政机关提出,由该机关代为填写,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申请人描述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确切特征有困难向行政机关咨询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十四条 申请人填写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可以当面向行政机关提交,也可以通过政府网站或者电子邮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形式向行政机关提交。
第十五条 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与申请人的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
(三)同一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重复申请公开同一政府信息的。
第十六条 行政机关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即时出具登记回执,并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审查申请材料内容是否明确和符合规定要求;
(二)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报请批准的,报请批准;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五)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进行协调达成一致意见。
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政府信息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者在十五日内不答复的,不予公开;但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公开,并将公开的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第(五)项规定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对其公开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行政机关报请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