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风险基金的管理
第三条 为保证风险基金的安全、完整,对各县(市)的风险基金实行上缴省级财政专户集中管理的办法。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的具体方式,采取由省财政厅直接从省级财政补助试点县(市)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补助资金中扣缴。试点县(市)上缴的风险基金及其利息的所有权不变,按各试点县(市)分别进行核算管理,不在各试点县(市)之间调剂使用。
第四条 省财政厅选择信誉好的国有商业银行开设“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财政专户”,按照《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会计核算暂行办法》及本试行办法的规定进行核算、管理。
第三章 风险基金的使用规程及要求
第五条 风险基金作为专项储备资金,主要用于弥补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引起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非正常超支是指因当年大病人数异常增加等因素导致按规定应由合作医疗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大幅度增加,致使合作医疗基金入不敷出。在合作医疗基金筹集、结存和使用过程中,由于管理者违规操作或管理不善给合作医疗基金造成的风险,不得动用风险基金。由于合作医疗补偿方案设计不合理出现的合作医疗基金正常超支,要通过适时调整报销方案、加强医疗费支出控制管理等措施解决。
第六条 试点县(市)申请动用风险基金,由试点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具体说明本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开展情况、参合人数、资金收支缺口及成因、申请额度等情况,经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审核后,上报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审核后提请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调领导小组批准,由省财政厅拨付风险基金。经批准动用的风险基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入试点县(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由该县(市)按规定使用。
第七条 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县(市)要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风险防范机制,建立健全合作医疗基金收支程序和过程控制办法,预防和控制基金风险的发生。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管理干部和业务人员的培训,提高管理水平和业务水平;要注意方案设计的前瞻性,谨慎设计和适时调整补偿水平,杜绝合作医疗基金透支;要加强对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要实行合作医疗工作信息化和网络化管理,并对合作医疗基金运营进行定期审计,控制基金风险的发生。
第八条 试点县(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封闭运行的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和《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严格资金的审核和拨付,对不符合规定的支出和违规划拨的资金要坚决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