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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龙江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黑财社〔2006〕35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卫生局:

  现将《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为防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超支风险,保证基金安全运营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持续稳定实施,根据《财政部 卫生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的意见》(财社[2004]96号)的相关规定,遵循以收定支,量入为出,略有结余的管理原则,制定黑龙江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风险基金的来源及规模

  第一条 各试点县(市)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地区,风险基金从统筹地区筹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按规定的规模和比例提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来源主要包括参加统筹农民缴费、财政拨款(含上级财政补助及地方财政安排)、农村医疗救助基金资助、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和基金存储利息收入。
  (一)参加统筹的农民每人每年按照统筹地区政府规定的标准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可相应提高缴费标准。具体筹资标准和缴费方式由各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中央财政对我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按照规定标准拨付的补助资金。
  (三)省级财政、试点县(市)所在市(地)财政、试点县(市)财政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按照规定标准和分担比例拨付的补助资金。
  (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中用于资助特困群众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资金。
  (五)有条件的乡村集体经济组织扶持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金。
  (六)社会其他方面资助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金。
  (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存储的利息收入。
  第二条 风险基金由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县(市)从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的总规模不低于一个年度筹资总额的10%,从提取风险基金的第一年起,每年按上一年度筹资总额提取3%左右(新启动试点县第一次提取风险基金按启动当年筹资总额提取),三年达到总规模。其中,参合农民少于10万人的县(市)风险基金的规模可以适当扩大,但不超过一个年度筹资总额的15%,风险基金达到规模后不再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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