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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湖北省2008年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关闭小炼铁、小炼钢。高炉、转炉、电炉按设计年产能计算,每吨钢、铁奖励15元。

  (五)关闭小酒精、小味精、小柠檬酸。关闭小酒精生产能力每吨奖励100元,小味精、小柠檬酸每吨生产能力奖励200元。

  (六)关闭小印染。关闭布生产能力每万米奖励1500元,其中针织印染能力每吨换算为0.91万米布。

  第四条 奖励资金来源:中央财政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和省人民政府设立的“两型”社会财政激励性转移支付资金。

  第五条 奖励资金安排原则: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省财政安排的奖励资金打捆,按关闭企业生产规模(小纸厂按削减COD排放量)奖励标准测算,奖励资金指标分行业下达到有关市、州、县人民政府,由各市、州、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条 奖励资金拨付:对于完成关闭任务的地方,省财政厅根据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等主管部门的验收批复文件及市(州)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市、区)关停企业申请奖励资金书面审核意见,将奖励资金通过转移支付一次性下达到所在地人民政府,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拨付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环境保护专项治理奖励资金由关闭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统筹用于关闭企业相关支出,包括关闭企业职工安置费用、集中销毁关闭企业关键设备费用(含放射源处置费用)等。

  第八条 奖励资金监管: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共同负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奖励资金使用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确保奖励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奖励资金,不得用于补充政府部门的工作经费。对违反规定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视情节轻重,停拨或追回财政资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2008年九个专项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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