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湖北省2008年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湖北省2008年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57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等部门制定的《湖北省2008年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湖北省2008年环境保护专项治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

  第一条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环境保护四个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鄂政发〔2007〕21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8年全省环保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08〕19号)有关规定,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在规定期限内关闭的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小炼铁、小炼钢、小印染、小酒精、小味精、小柠檬酸等(以下称“九小”)企业,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以加快推进专项治理工作,实现专项治理工作目标。为规范奖励资金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按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实施政策性关闭的“九小”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

  第三条 奖励标准:依据国家有关奖励标准以及参照各行业、企业设备投资平均水平等因素确定。

  (一)关闭小水泥。立窑窑径在Φ2.2m—Φ2.5m(不含Φ2.5m),每座窑奖励50万元;立窑窑径在Φ2.5m—Φ3.0m(不含Φ3.0m),每座窑奖励80万元;立窑窑径在Φ3.0m及以上的,每座窑奖励100万元。非立窑水泥企业(除粉磨站外)按设计年产能,每吨奖励10元,粉磨站每吨奖励5元。

  (二)关闭小造纸。依据国家规定的化学需氧量(COD)排放标准和生产规模计算削减COD排放量,按每吨3300元的标准奖励(对属2007年应淘汰的年规模小于1.7万吨化学制浆、3.4万吨草浆生产线按废纸造纸排放标准计算COD)。

  (三)关闭小火电。地方所属电厂,每关闭1万千瓦奖励60万元;中央所属电厂,每关闭1万千瓦奖励30万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