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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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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或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八条

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

人事处

14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责令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1、责令限期整顿;

2、限期仍不整顿或拒不改正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3、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

法规处

(保卫处)

职成处

(社管办)

基建办

15

幼儿园存在教育内容和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等行为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

限期整顿、停止招生、停止办园。

1、限期整顿;

2、限期仍不整顿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基教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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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生有考试违纪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九条

取消考试成绩、停考。

1、对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违纪行为的考生,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2、对考试过程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考生和教育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试作弊行为的考生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具体停考年限及迟延毕业年限,由省教育厅批准;

3、对不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考生和其他人员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基教处

职成处

(社管办)

自考办

大招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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