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考试过程中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违纪行为的考生,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2、对考试过程中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考生和教育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试作弊行为的考生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具体停考年限及迟延毕业年限,由省教育厅批准;
3、对不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考生和其他人员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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