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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的通知


8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提供虚假出资证明文件或其他重要文件,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职成处

(社管办)

9

社会力量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五条

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拒不改的,审批的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

1、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2、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

3、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

职成处

(社管办)

10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六条

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

2、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行政处分。

基教处

职成处

(社管办)

11

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

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1、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

2、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行政处分;

3、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职成处

(社管办)

基教处

12

学校违规收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八条

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退还所收费用,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

2、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关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相应行政处分。

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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