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
| 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2、逾期仍不改正,责令停止招生;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3、提供虚假出资证明文件或其他重要文件,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 职成处
(社管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