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较小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的下限以上、不超过总幅度值40%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用一般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的下限以上总幅度值40%至70%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用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下限以上总幅度值70%至法定幅度的上限范围内自由裁量。
(二)处罚种类的适用。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照、较大数额的罚款;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的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应当先责令改正,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超过规定期限逾期不改正的,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可根据执法的具体情况予以规定。
第十四条 在适用自由裁量权作出相应幅度的处罚时,应当有充足的事实、理由、证据,并在案件调查报告、案件合议笔录中予以说明,在证据中予以体现。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执法过错,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十六条 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按照《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以下简称《裁量标准》)执行。标准之外的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处罚。
第十七条 《裁量标准》中有关裁量权的规定中,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合肥市教育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合肥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量化标准
序
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自由裁量情形及标准
| 责任处室
|
1
| 拒绝或者妨碍卫生监督员工作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六条
| 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以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 1、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2、给予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二百元以下罚款。
| 基教处
(体卫处)
|
2
| 非法举办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 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
2、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 职成处
(社管办)
基教处
法规处
|
3
| 违法颁发学位、学历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八十条
《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1、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违法颁发证书超过三本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宣布证书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 职成处
(社管办)
基教处
|
4
| 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第二款
| 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1、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2、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 职成处
(社管办)
基教处
大招办
自考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