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由县经贸局牵头,会同县电力公司、县水利局、县国资办等有关部门对电力行业,包括电网和供电企业及其生产企业、单位等各类设备设施进行专项督查。
(10)由县国防办牵头,会同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民爆器材企业及其经营、使用、储存、运输等各类设备设施进行专项督查。
(11)由县水利局牵头,会同县电力公司、县农业局等有关部门对水利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2)由县农机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农机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3)县交通局牵头,会同县农业局、县畜牧局等有关部门对渔业船舶企业、单位、场所及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4)由县国土局牵头,会同县气象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乡企局等有关部门,对易受台风、风暴潮、暴雨、洪水、雷电、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影响的危险区域(点)、企业、单位和场所进行专项督查。
(15)由县质监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场)内机动车辆等特种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6)由县林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林业行业(领域)的企业、单位、场所及森林防火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17)其他行业和领域也要立即组织并开展相应的专项督查。
四、工作要求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及企业要立即行动起来,把这次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作为当前安全生产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研究部署,加强督促检查;分管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职责,亲自深入一线开展督查。各乡(镇)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按《通知》要求制订本辖区、本行业(领域)具体实施方案,分别组织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
(二)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按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务府办发〔2008〕26号)文件要求,全面深入组织开展好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工作。
(三)对此项工作组织领导不力、重视不够、督查效果差的,要作为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严格考核。
(四)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订的专项实施方案于4月28日前报县安委办备案,并于6月(7月、8月)4日前将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报县安委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