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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的通知

  (一)组织领导
  1.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指挥部,由分管县长任总指挥,县安委办主任任副总指挥,县安监局、县经贸局、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国土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教育局、县国资办、县水利局、县电力公司、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乡企局、县质监局、县旅游局、县总工会、县农机局、县气象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领导全县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县安委办(县安监局),由县安委办主任任指挥部办公室主任,负责指挥部日常事务。
  2.县安委办于每月初召集上述成员单位分析研究、小结、部署各阶段的督查工作,并于6月(7月、8月)5日前将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报县安委办和县政府,8月5日前将我县工作总结报省安委办和市政府。
  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明确责任分工,落实督查责任,负责领导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督查专项行动。
  (二)组织形式
  1.配合和参与全省、全市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要抽调专人认真配合和参与省、市督查组开展工作。
  2.开展全县百日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
  (1)由县安委办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监察局、县乡企局、县交通局、县建设局、县总工会等部门成立综合督查组,对各乡(镇)、各行业(领域)及相关单位百日安全生产督查专项行动的部署及落实情况进行综合督查。
  (2)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经贸局、县乡企局、县国资办等部门对煤矿进行专项督查。
  (3)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国土局、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金属和非金属矿山、冶金、有色、石油等工矿企业及其生产、储运等各类设备设施进行专项督查。
  (4)由县安监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生产经营单位及其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等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5)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交通局、县农机局等有关部门,对道路交通路面监控和各项措施、标志标牌等警示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6)由县交通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建设局等有关部门,对道路运输企业、施工单位、站点、场所及设施设备等进行专项督查。
  (7)由县建设局牵头,会同县公安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有关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燃气供应、供水、以及铁路、公路建设管理、道路、桥梁、隧道等重要基础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8)由县公安局牵头,会同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旅游局、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县文广局等有关部门对商(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含水上游览场所)、旅游景点、学校、医院、宾馆、饭店、网吧、公园、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火灾隐患、设施设备进行专项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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