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孤老、残疾人及受到市政府以上各级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以及受到市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每户加15分。
七、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子女结婚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扣20分。
八、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加30分。
附件二:
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
家庭组成 | 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元) | 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平方米) | 申请人家庭资产限额(万元) |
1人户家庭 | 960元及以下 | ≤10 | 7 |
2人户家庭 | 1920元及以下 | ≤10 | 14 |
3人户家庭 | 2880元及以下 | ≤10 | 21 |
≥4人户家庭 | 3840元及以下 | ≤10 | 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