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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经济适用住房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六、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残疾军人、复员退伍军人、孤老、残疾人及受到市政府以上各级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提供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以及受到市政府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的,每户加15分。
  七、父母有两套或两套以上住房,子女结婚后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扣20分。
  八、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加30分。

  附件二:
  经济适用住房准入标准

家庭组成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元)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平方米)申请人家庭资产限额(万元)
1人户家庭960元及以下≤107
2人户家庭1920元及以下≤1014
3人户家庭2880元及以下≤1021
≥4人户家庭3840元及以下≤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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