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廉租房准入标准
家庭组成
| 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元)
| 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平方米)
| 申请人家庭资产限额(万元)
|
1人户家庭
| 480元及以下
| ≤10
| 5
|
2人户家庭
| 960元及以下
| ≤10
| 10
|
3人户家庭
| 1440元及以下
| ≤10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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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人户家庭
| 1920元及以下
| ≤10
| 20
|
二、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1.申请人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2.申请人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未设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