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廉租住房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廉租房准入标准

家庭组成

家庭月可支配收入(元)

人均住房居住面积(平方米)

申请人家庭资产限额(万元)

1人户家庭

480元及以下

≤10

5

2人户家庭

960元及以下

≤10

10

3人户家庭

1440元及以下

≤10

15

≥4人户家庭

1920元及以下

≤10

20



  二、收入、资产和住房面积的核定

  (一)申请家庭工资总收入的核定。
  1.申请人家庭成员属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
  2.申请人家庭成员属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的劳资部门核定,加盖劳资专用章和单位公章;所在单位未设劳动工资管理机构的,加盖单位公章。


第 [1] [2] [3] [4] [5] [6] [7] [8] 页 共[9]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