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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5日)修改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办〔2008〕77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七月二十二日

  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创造软件产业发展的良好环境,规范我市软件园区的建设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山市软件园区是指在科研力量较集中、软件产业已具备相当基础和规模的镇区和产业基地,重点建设以发展软件产业为目标,以孵化、培育从事软件开发、生产、服务外包和技术服务企业为主要任务的产业园区。
  第三条 中山市软件园区采取政府支持、市场化运作方式,根据产业布局,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
  第四条 对进园入区的企业,按照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信息服务业的实施意见》(中府〔2008〕61号)的扶持政策给予支持。
  第五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为软件园区主管部门,负责对中山市软件园区的宏观指导和监督,市科技局协助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做好中山市软件园区管理的相关工作。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可委托中山市信息产业协会协助管理软件园区相关事务。
  第六条 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订软件园区总体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负责建立、完善、实施软件园区的服务体系;
  (三)负责入园企业审查工作;
  (四)负责软件园区的基本建设、项目选择和外部协调;
  (五)负责软件园区内软件企业的信息统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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