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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8〕120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属各单位:
  现将《中山市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山市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提高我市外源型经济发展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有关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加工贸易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和外贸企业。
  第三条 促进加工贸易企业转型升级的具体内容:
  (一)促进企业由贴牌生产向委托设计和自有品牌生产转型,实现产品结构升级;
  (二)促进企业由传统加工向现代产业转型,实现产业结构升级;
  (三)促进企业由低端、物耗型加工向高端、效益型加工转型,实现增值能力升级;
  (四)促进企业由出口海外市场向内外市场销售转型,实现集聚配套升级。
  第四条 为确保加工贸易企业转型有序推进,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以政府引导、企业自愿为前提;
  (二)以部门联动、通力协作为手段;
  (三)以规范流程、便利通关、形成机制为保障;
  (四)以加工贸易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为目标。
  第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
  (一)市外经贸部门:
  1.通过多种方式,对转型工作进行正面宣传和引导,对没有转型需求的企业继续给予协调帮助,对确有转型需求的企业提供政策指导,扶持企业做强做大。
  2.因势利导,扩大加工贸易企业内销比重,通过建立部门联动、重点监管的工作机制,推动我市加工贸易企业向“高信誉、高附加值、低污染、低能耗”型企业转型,加快加工贸易产业优化升级、转型、置换和退出的进程。
  3.把好引进、存量以及退出三个环节的外资管理和导向工作关口,按照“长大于消”的原则,创造良好投资环境,采取措施稳商、安商、护商和兴商,为加工贸易企业增资扩产、做强做大提供信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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