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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印发中山市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通知

  (四)定期分析本部门及主管行业消防安全工作情况,协调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加强主管行业专职消防队和义务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六)开展本部门及主管行业内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督促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培训,组织交流消防安全工作经验;
  (七)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监督检查、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 各镇(区)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有关消防的各项法律规范,建立、完善、落实本辖区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制定城镇消防规划,将其纳入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并负责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三)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保障消防经费投入;
  (四)制定计划并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
  (五)指导、督促村(居)民委员会积极开展群众的消防安全工作,制定防火安全公约,进行消防安全检查;
  (六)在火灾多发季节、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期间,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检查,切实加强防火措施,并对公安消防机构报请协调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七)建立本地区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制订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援预案;
  (八)加强多种形式消防组织建设,按国家、省规定的标准配置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站)装备;
  (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依法实施消防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火灾事故调查、宣传教育培训;
  (二)指导和督促有关职能部门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提高职能部门对本部门及本行业消防工作监管的能力;
  (三)对公安派出所及专职、义务消防队进行业务检查指导;
  (四)执行执勤备战制度,接到报警后,及时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组织灭火,排除险情;
  (五)负责调查火灾原因,参与处理火灾事故;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
  第九条 公安派出所在公安机关领导下实施消防监督工作,业务上接受所在地公安消防机构的检查和指导。
  公安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的规定由市公安局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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